Population Research ›› 2009, Vol. 33 ›› Issue (5): 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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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 Zhongle1; Xie Kejun2   

  • Online:2009-09-29 Published:2012-11-25

论生育自由及其限制

湛中乐1谢珂珺2   

  1.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1
  • 基金资助:

    2007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民生育权与社会抚养费制度研究》(批准编号为07SFB2013)

摘要: 引言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生育活动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关于生育自由①,现有研究中的大多数是围绕民法具体展开的,例如关于生育自由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的争论,如何通过民法手段对其予以救济与保护等。但生育自由究其本质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法对之的调整是私法进行调整的指导和基础,因此,有必要首先从公法的视角出发来探讨生育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同时,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自由及对其的限制,主体当然应为每个自然人,而本文仅聚焦于“夫妻”这一特定主体。虽然夫妻以外之主体的生育自由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但毕竟“夫妻”仍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主体,对该主体的聚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价值、伦理方面的争论。

关键词: 生育自由, 计划生育政策, 生育权, 生命权, 限制, 基本权利, 堕胎, 公权力, 基本人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