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背 景2 0 0 1年 1 2月 2 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5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 6章第 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规定统一了全国各地经济限制措施的名称 ,也使经济限制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一次里程碑式的飞跃。回顾我国计划生育的实践历程 ,经济限制作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措施为实现基本国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因其“处罚”色彩而倍受关注。其名称从“超生子女费”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的变化清楚地反映了对这个措施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当政府明确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