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后 ,其中第 3 0条第 2款在全国产生了一些反响。该款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 ,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对于此款规定 ,各界人士众说纷纭 ,褒贬不一。之所以会产生众多的分歧意见 ,我认为主要是有很多人对此款规定的有关问题不能全面理解 ,出于社会责任感 ,而提出了担忧的疑问和反对的意见。为了便于社会全面了解此款规定的有关问题 ,现提出自己的浅见 ,与关心此问题的朋友商榷。1 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我认为我们的立法 ,不是为了限制人民 ,而是为了保护人民。立法应当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