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2003, Vol. 27 ›› Issue (2):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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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的实践与思考

李合明   

  1.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计生委,鹤壁 458030
  • 出版日期:2003-03-29 发布日期:2013-01-23

  • Online:2003-03-29 Published:2013-01-23

摘要: 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公民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多生育子女 ,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 ,加重了社会负担 ,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所以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对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征收到位率低是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征收社会抚养费始于 2 0世纪 80年代 ,最初称之为“计划外超生罚款”或“计划外生育费”。这项制度推行几十年来 ,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2

关键词: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到位率, 计划生育执法, 依法行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法律法规, 思想政治工作, 征收标准, 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