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2007, Vol. 31 ›› Issue (3): 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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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刘广新1,张娟2,吕慎亮3   

  1. 1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杭州; 2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济南;3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济南
  • 出版日期:2007-05-29 发布日期:2012-12-03
  • 作者简介:1 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 2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3 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福秘书长

  • Online:2007-05-29 Published:2012-12-03

摘要: 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006)对我国未来计划生育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全国部分地区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践中探索出的一条基本经验。然而,对长效工作机制中的“村民自治”,人们在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从而导致了工作实践中的一些偏差。本文拟就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谈点意见。1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概念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就是将农村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自治”轨道。具体说,即村民按照

关键词: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自治章程, 计划生育管理, 自治组织,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民主管理, 民主决策, 民主监督, 自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