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1984, Vol. 8 ›› Issue (1): 46-48.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姚晨1,周育仲2
出版日期:
发布日期:
Online:
Published:
摘要: <正> 自七十年代初大力开展计划生育以来,国家提倡青年实行晚婚。晚婚年龄各地一般规定,农村女23周岁、男25周岁,城市女25周岁、男27周岁。1981年开始实行新《婚姻法》,法定结婚年龄由原来规定的女18周岁、男20周岁提高到女20周岁、男22周岁。这比实际提倡的晚婚年龄提前了。新婚姻法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尽管如此,1981年内,不到
关键词: 计划生育工作, 初婚年龄, 晚婚, 结婚年龄, 浙江省, 新婚姻法, 《婚姻法》, 嘉兴, 农村, 平均初婚年龄
姚晨,周育仲. 从浙江省嘉兴地区初婚年龄的分析看计划生育工作[J]. 人口研究, 1984, 8(1): 46-48.
0 / 推荐
导出引用管理器 EndNote|Ris|BibTeX
链接本文: https://rkyj.ruc.edu.cn/CN/
https://rkyj.ruc.edu.cn/CN/Y1984/V8/I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