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1995, Vol. 19 ›› Issue (3):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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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优死”探讨

周显志, 李小卫2   

  1. 1 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 2 湖南财经学院校医院妇产科
  • 出版日期:1995-05-26 发布日期:2013-03-10
  • 作者简介:1 湖南财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2 湖南财经学院校医院妇产科,主治医师

  • Online:1995-05-26 Published:2013-03-10

摘要: “优死”即指安乐死。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优死”与“优生、优育、优教”并提,有利于优化生命质量,提高人口素质,既可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又可减轻家庭的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符合人性伦理和医疗道德。施行“优死术”要以法律为依据,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生命质量低劣儿的舍弃要有严格的标准,“优死”与杀婴有质的区别。

关键词: 质量低劣, 生命质量, 优死, 提高人口素质, 重症新生儿, 先天缺陷, 医务人员, 计划生育工作, 遗传病,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