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1995, Vol. 19 ›› Issue (3):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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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显志1·, 李小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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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优死”即指安乐死。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将“优死”与“优生、优育、优教”并提,有利于优化生命质量,提高人口素质,既可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又可减轻家庭的经济与精神的双重负担。对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施行“优死”符合人性伦理和医疗道德。施行“优死术”要以法律为依据,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对生命质量低劣儿的舍弃要有严格的标准,“优死”与杀婴有质的区别。
关键词: 质量低劣; 生命质量; 优死; 提高人口素质; 重症新生儿; 先天缺陷; 医务人员; 计划生育工作; 遗传病;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周显志, 李小卫. 生命质量低劣新生儿“优死”探讨[J]. 人口研究, 1995, 19(3):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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