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2001, Vol. 25 ›› Issue (1): 44-46.

• 论文 • 上一篇    下一篇

关于山东养老模式双轨敷设的几点思考

苗枫林   

  1. 山东省老年学学会
  • 出版日期:2001-01-29 发布日期:2013-03-10

  • Online:2001-01-29 Published:2013-03-10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三章的有关要求 ,1999年 12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把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置于老年人自己手中 ,国家和社会要为他们的自主选择提供社会保障 ,而子女和亲属要尊重和支持他们的自主选择。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包括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基本模式 ,也包括从这两种基本养老模式中衍生出来的多种多样的养老方式。我们认为 ,过早地预计 2 1世纪中国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的主辅 ,也许是无益的 ,因为虽然我们很了解当前一代老年人的养老观念 ,但对相继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代、第三

关键词: 社会养老模式, 老年人, 家庭养老方式, 人口老龄化, 老年公寓, 养老观念, 自主选择, 传统家庭养老模式, 政府投资, 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