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2005, Vol. 29 ›› Issue (3): 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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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规定分析

梁文明1   

  1. 1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长沙 410001
  • 出版日期:2005-05-30 发布日期:2012-12-18
  • 作者简介:1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政法处

  • Online:2005-05-30 Published:2012-12-18

摘要: 2001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全国除西藏外的30个省(区、市,以下简称省)均对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改或修订。本文主要对修改或修订后的各省《条例》中关于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的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规定部分进行汇总分析。1概述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为了鼓励在计划生育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而给予其荣誉、财物和基本的社会保险等措施,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和个人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和有关的社会福利,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激励育龄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奖励保障的对象主要是自觉实

关键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保障规定, 《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 2001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独生子女父母, 修订后, 西藏, 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