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生育活动在其中起了重要作用。关于生育自由①,现有研究中的大多数是围绕民法具体展开的,例如关于生育自由是身份权还是人格权的争论,如何通过民法手段对其予以救济与保护等。但生育自由究其本质来说,是一项基本人权,公法对之的调整是私法进行调整的指导和基础,因此,有必要首先从公法的视角出发来探讨生育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同时,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自由及对其的限制,主体当然应为每个自然人,而本文仅聚焦于“夫妻”这一特定主体。虽然夫妻以外之主体的生育自由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承认,但毕竟“夫妻”仍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主体,对该主体的聚焦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价值、伦理方面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