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研究 ›› 1989, Vol. 13 ›› Issue (3): 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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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是计划生育推行法制的重要步骤

柴法臣1   

  1. 1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 出版日期:1989-05-27 发布日期:2013-03-12

  • Online:1989-05-27 Published:2013-03-12

摘要: <正> 近年来,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陕西、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有关计划生育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条例》(有的叫暂行规定)。这是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开始被纳入法制轨道,进入依法实施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新阶段。这对于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

关键词: 计划生育工作, 指导思想, 法制, 依法实施, 方针政策, 暂行规定, 直辖市, 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 控制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