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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山东养老模式双轨敷设的几点思考
苗枫林
人口研究
2001, 25 (1):
44-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三章的有关要求 ,1999年 12月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老年人有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其意义在于把自主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置于老年人自己手中 ,国家和社会要为他们的自主选择提供社会保障 ,而子女和亲属要尊重和支持他们的自主选择。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包括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两种基本模式 ,也包括从这两种基本养老模式中衍生出来的多种多样的养老方式。我们认为 ,过早地预计 2 1世纪中国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模式的主辅 ,也许是无益的 ,因为虽然我们很了解当前一代老年人的养老观念 ,但对相继进入新世纪的第二代、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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