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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不是儿戏——立法应审慎对待无婚无性生育
陈明立
人口研究    2003, 27 (1): 34-38.  
摘要1049)      PDF (97KB)(991)    收藏
近来因吉林省新出台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条关于终身不婚妇女可以采取合法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以下简称“吉林条例”) ,在全国城乡闹得沸沸扬扬。对这种无婚无夫无父甚至是无性的生育 ,一个地方法规对其做出了合法的规定 ,是耶 ?非耶 ?赞成者说是体现了先进的生育文化 ,体现了现代法律人性关怀的合理走向 ,维护了妇女本应该拥有的作为基本人权的生育权 ;反对者说这对孩子、对男人不公平 ,成为人口增长的新因素 ,更为麻烦的是随着孩子的成长将出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法律纠纷和实际问题 ;等等。我们认为 ,“吉林条例”在人口生育立法新领域进行大胆探索 ,敢于进行立法创新的精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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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解读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焦点讨论之一
本刊编辑部,江亦曼,陈明立,李芸莉,曹建伟,徐景华
人口研究    2002, 26 (2): 35-43.  
摘要1167)      PDF (131KB)(814)    收藏
背 景2 0 0 1年 1 2月 2 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 5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第 6章第 41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个规定统一了全国各地经济限制措施的名称 ,也使经济限制措施规范化、法制化 ,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一次里程碑式的飞跃。回顾我国计划生育的实践历程 ,经济限制作为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措施为实现基本国策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也因其“处罚”色彩而倍受关注。其名称从“超生子女费”到“计划外生育费”再到“社会抚养费”的变化清楚地反映了对这个措施性质认识的不断深化。当政府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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